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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水土保护不达标房产项目不许开工

作者:土建网    新闻来源: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1
    5月4日,武汉市政府水土保持规定征求市民意见。水土保持方案通不过,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的房地产项目将不能开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破坏水土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方案未通过不能开工 
    武汉市水土保持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生态修复、生态建设和预防保护等措施。 
    凡涉及土石方的开挖、填筑、排弃、搬运等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市政道路、铁路、桥梁等;供水、输气输油管线、水利工程、港口、码头、机场、电力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等工程,生产建设单位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没有批准,将拿不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凡需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批准的,发展与改革部门不予立项。 
    保护范围内取土场将关闭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西湖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等中心城区自然山体保护范围内,现有的采石(矿)、取土场要在该实施之日起1年内关闭,并实施生态修复。 
    此外,在蔡甸、汉南、江夏、新洲、黄陂自然山体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增采石(矿)坑口、取土,并采取措施,逐步关闭现有采石(矿)、取土场。 
    自然山体保护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要按照规划并经批准后实施,不得改变自然山体地貌,不得破坏自然山体绿色空间。 
    未验收就使用最高罚15万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的几种情形。对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毁林毁草,采石(矿)、取土,从事房地产和工业区开发的,不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执行的,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设施补偿费和水土防治费的,还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破坏水土要缴纳补偿费 
    征求意见稿还对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现象作出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保持设施的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中,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按照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
新闻录入:feihu123    责任编辑:fei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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